瑞安社区学院章程
(试行)
为切实推进全市城乡社区教育,满足广大市民对大众文化教育和终身学习需求,提升市民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建设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学习型城市,以促进城乡社区文明进步,决定设立瑞安社区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加强学院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学院的龙头作用,根据《瑞安市社区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特制定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瑞安社区学院。
第二条 学院性质:市政府主办的教育部门主管的瑞安社区教育培训服务实体机构。
第三条 学院功能:瑞安市社区教育的指导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
第四条 学院宗旨:服务社区,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要,推进教育社区化、社区教育化,努力为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城市、提升居民文明程度、率先实现现代化提供优质社区教育服务。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原则
整体性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动员社会所有力量,整合社区教育资源,建立并完善“社区学院为龙头、镇(街道)社区学校为骨干、行政村(居委会)社区教育教学点为基础”的瑞安市社区教育网络体系。
发展性原则:既要满足社区发展对社区教育的现实需求,又要满足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提升对社区教育的长远需要,建立有利于社区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开发性原则:坚持教育资源的社会化与社会资源的教育化相结合,努力开发现有的和潜在的各级各类教育资源,为社区教育所用,实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社会教育的相互融通和协调发展。
“三全性”原则:社区教育要面向城乡社区全体成员,为各类人群提供全员、全程、全面的培训教育服务和学习支持活动,进一步发挥教育在社区建设与发展中的先导性、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
灵活性原则:社区教育要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灵活安排培训课程和教学时间,实行灵活的、相对弹性的教学形式;对于全民学习活动,更要坚持形式多样,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
公益性原则:社区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特别是针对那些弱势群体的培训教育和学习支持服务,更应当由政府财政保障来确保项目所需经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六条 学院隶属:学院受瑞安市社区教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并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成员单位:学院的基本成员单位有市直相关部门、电大瑞安分校、职业学校等。
第八条 下属单位:学院业务上指导全市乡镇(街道)社区学校。
第九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常务副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
院长(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兼):主要负责与瑞安市社区教育领导小组的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同时协调部门社区分院和镇(街道)社区学校的关系,对社区学院日常运营和长远发展作出宏观上的管理决策。
常务副院长(电大校长兼):负责与瑞安市社区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常性联系,具体负责社区学院日常工作,确保社区学院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副院长(电大副校长兼):协助院长具体分管社区教育实践与理论研究,负责主持院部社区教育培训活动,指导各社区学校开展业务活动,并沟通相关信息情报和初步审核社区教育经费。
第十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十一条 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院长办公会议。学院日常事务工作由常务副院长负责,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授于常务副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院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市社区教育领导小组决议,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
2、及时提出学院的办学目标、师资建设、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等重大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学院的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向市社区教育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4、提出中层管理人员的建议名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解聘教职工,并决定有关奖惩事宜。
5、管理和使用好社区教育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学院内设院务办公室和教育培训处。
1、院务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学院的人事、财务、会议、接待等日常事务工作和学院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统筹工作;
2)负责协调社区教育工作的研究、规划、实施和总结,并负责镇(街道)、部门社区学校的业务指导。
3)承担社区教育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调研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承担全市社区教育的信息发布与收集整理;负责瑞安社区教育网的技术维护与内容更新。
2、教育培训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院本部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包括项目策略、对外宣传、招生组织、安排师资与场所,形成、收集、整理培训材料,并建立提交培训档案;
2)负责建立校外培训点或合作培训点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积极接受浙江省社区教育指导中心(设浙江电大内)、温州社区大学(设温州电大内)的业务指导与建议。
第十四条 受学院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的各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其主要职能是参与全市性的社区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本乡镇(街道)特定性的社区教育活动;并组织管理好各自下辖的行政村(居委会)社区教育教学点。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主要工作任务:根据城乡社区发展和社区居民物质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文化艺术、职业技能、思想道德、民主法制、环境保护、健康保健、人口教育、社会生活、公共卫生、休闲娱乐等培训教育和学习活动,促进全体社区成员整体素质提升和生活质量改善。具体内容如下:
1.深入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青少年素质教育;
2.继续加强社区各行各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教育,加快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成人学历提升教育;
3.强化对特殊人群的针对性教育,特别是待业青年、下岗职工、失土农民、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就业生存与竞争发展培训,提高他们择业创业能力;
4.广泛开展老龄教育,引导城乡老人安度幸福快乐的晚年;
5.进一步强化市民综合素质教育,特别是加强公民意识、文化艺术、文明修养、民主法纪、健康保健、休闲娱乐、邻里关系、安全和谐等方面的教育引导;
6.大力培育和发展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单位、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社团组织,提高城乡社区广大居民自我教育、自我学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构建起参与式社区教育机制。
第四章 课程设置和教学形式
第十六条 学院结合社区成员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培训课程和学习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
1、成人学历教育班。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成年人学历提升的需要,积极拓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成人教育,大力发展城乡成年人本科、大专、中专学历教育;
2、短期培训班。侧重于知识更新型培训和技能操作型培训等;
3、专题讲座。侧重于专题性、理论性的观念、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和教育;
4、专题报告。侧重于观念沟通、思想交流、经验推广、事迹报告等;
5、文化沙龙。侧重于以多种方式不断扩大文化性和专业性的交友圈;
6、学习活动。侧重于引导市民参与各类自主学习,创建各类学习型组织,形成全民终身学习的意识和习惯。
第五章 教育对象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教育对象主要为全市城乡社区成员。社区成员不受年龄、文化程度等限制,只要有学习愿望、能按时参加培训学习活动的,就可以成为学院学员。
第十九条 浙江电大瑞安分校教职工一并转入本院,成为本院第一批专职教职工。
第二十条 学院充分利用区域内丰富的社区教育人力资源,逐步建立起一支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为主体、志愿者为补充的稳定性强、水平较高的社区教育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历教育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及其它联合办学的经费大部分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少部分依靠社会赞助。公益性培训学习活动不收费。
第二十三条 学院独立设立帐户,遵守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规范收费行为,慎重结报各项开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院址设于瑞安市锦湖街道电大巷8号。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具体条文由学院负责解释,报市社区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自瑞安社区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