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瑞安市中小学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带生行为处理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4/7/25 11:41:05  作者:瑞安社区学院  来源:http://racc.ratvu.com  查看:860  评论:0

瑞安市中小学教师违规办班补课、

有偿家教带生行为处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资格条例》、《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浙教基〔2010127号),参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处理实施意见所称中小学教师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参照本处理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违规办班补课:

(一)教师私自利用学生午休、下午放学后或者节假日时间,在校或者租用校外场所组织学生进行集体辅导的;

(二)教师参与家长或者家长委员会、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集体补习活动的。

(三)其他应当视为违反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精神的办班补课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从事有偿家教带生: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其他场所进行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未经所在单位批准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补习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其他行为。

凡教师参与他人(含亲属)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一律视同本人行为处理。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带生处理处分种类:

(一)组织处理

1.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取消各类荣誉称号或待遇;

4.低聘或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5.调离原学校;

6.待岗处理。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待岗三个月到两年处理。教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年度考核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7.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8.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组织处理可以选择上述若干类型并处。

(二)行政处分

1.警告;

2.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4.开除。

第六条  我市中小学教师若发生下列现象的,将进行如下处理。

1.教师以动员、诱导、强制等方式迫使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视为情节恶劣,从重处理或处分。当年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五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评优评先、不得晋升职务。

2.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或从事有偿家教带生但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费用,由所在学校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除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处理结果报教育局备案。

3.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或从事有偿家教带生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费用、在全市教育系统予以通报批评,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目标考核奖,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并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或者给予低聘或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待岗等处理。

4.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或从事有偿家教带生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除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费用,在全市教育系统予以通报批评,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目标考核奖外,五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给予低聘或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待岗9个月以上处理,或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视情况确定是否调离原学校。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学区对本单位、本片区内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或有偿带生家教治理不力、不作为的,将予以追究下列责任:

1.学校是治理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带生的责任主体,应当与教师签订责任书,出台有效措施,积极组织调查、核实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带生行为。本校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带生情节严重或者年度内第二次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处的,追究所在学校领导责任。

2.学校违规组织办班补课,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处的,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学校年度考绩列为不合格。

3.年度内本学区发生多起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带生家教被教育局查处的,或教师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带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一并追究教育学区主任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追责程序和要求。

(一)给予教师处分或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教师不服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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